分享好友 技术首页 技术分类 切换频道

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试行)

2020-07-28 23:305740山东环境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以下简称《减排措施》)、《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移动源技术指南》)、《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减排措施》确定的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管理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

 

重点行业绩效分级范围具体包括:长流程联合钢铁、短流程钢铁、铁合金、焦化、石灰窑、铸造、氧化铝、电解铝、炭素、铜冶炼、铅锌冶炼、钼冶炼、再生铜铝铅锌、有色金属压延、水泥、砖瓦窑、陶瓷、耐火材料、玻璃、岩矿棉、玻璃钢(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防水建筑材料制造、炼油与石油化工、炭黑制造、煤制氮肥、制药、农药制造、涂料制造、油墨制造、纤维素醚、包装印刷、人造板制造、塑料人造革与合成革制造、橡胶制品制造、制鞋、家具制造、汽车整车制造、工程机械整机制造、工业涂装等39个行业。

 

二、职责分工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的规范和管理,向社会公告实施绩效分级管理的重点行业范围、申请程序、时限等相关事项;审核各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结果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组织相关行业协会和有关专家对全省申报A级、B(含B-)级及引领性企业绩效等级的进行核定。

 

(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绩效评级申报工作;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等级的进行审核(包括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对其他级别企业进行评级,并将审核通过的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申报材料上报省生态环境厅;每年修订更新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按时上报,组织指导全市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备案。

 

(三)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编制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报材料,对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结果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每年修订更新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并按时上报,组织本辖区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制修订“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并备案。

 

(四)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环境统计、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结果、市场监管部门清单等对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查,确保涉气企业应纳尽纳。

 

三、申报与核定

 

(一)企业申报。企业应当按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进行自评估和对标,编制《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编制大纲见附件1),并附具相关证明材料及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申报绩效分级为最低等级的,直接填写《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并附具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承诺书,报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企业应当如实进行绩效分级自我评估和对标,确保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企业涉及多个独立厂区的,按照“一厂一册”原则分别进行申报。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的,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进行自评估和对标,但企业总体绩效等级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级别进行申报。

 

鼓励重点行业企业积极对标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的绩效分级指标,通过提升改造,提升企业设施污染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推动企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对于在规定时限内未主动申报绩效评级的重点行业企业,按最低绩效等级进行管理。

 

(二)核定程序。

 

1.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及时将重点行业企业绩效评级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上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须对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规定,从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排放限值、无组织管控、监测监控水平、环境管理水平、运输方式、运输管控8个方面严格审核把关。对申报A级、引领性企业的逐个组织现场核查,对申报B(含B-)级企业的按比例抽查。按要求完成C级及以下企业的绩效评级工作。

 

各市原则上于7月3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上报第一批审核通过的A级企业《申请报告》和书面审核意见(见附件3);于8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所有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绩效评级审核工作,并将相关企业《申请报告》和书面审核意见上报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12月10日前,各市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和企业环保绩效水平,开展一次绩效分级动态调整,并将有关企业绩效分级调整清单及申报材料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复核。

 

3.省生态环境厅分批次组织对全省申报A级、B(含B-)级、引领性企业的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抽查,并将核定结果反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结果或生态环境部抽查复核结果重新确定相关企业绩效等级。

 

(三)保障类企业及重点工程审核。对于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需纳入保障类的,各市应当严格控制数量。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承担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协同处置的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分级或引领性指标水平,由省生态环境厅确定,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对于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确定。

 

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集中处置、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应当纳入保障类清单;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企业,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上述保障类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生产经营。

 

(四)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各市应当做好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结合重点行业绩效评级结果,规范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不同预警级别下应急减排措施、各类污染物减排量。各市应急减排清单原则上于8月31日前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五)“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修订。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省生态环境厅核定结果和生态环境部抽查复核结果及时组织相关企业修订“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按照《减排措施》《移动源技术指南》确定的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四、监督与管理

 

(一)动态管理。企业绩效等级评定后,对于更换生产设备、治污设施等情况,出现与申报评级材料中不符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对通过监督检查发现企业实际情况与评定的绩效等级不符的,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企业绩效等级作出相应调整。调整结果应当及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对于调整为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的,须报省生态环境厅核定。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托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平台实施企业绩效评级动态管理,实时记录和更新企业绩效评级结果,并于每年9月底和12月底前同步调整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

 

(二)限制措施。企业在绩效评级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在评级过程中,存在主动贿赂专家或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行为的,直接评定为最低等级。对于本规范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存在未批先建,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当年不得申报A级、B(含B-)级和引领性企业。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企业应当按照绩效等级要求严格落实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未落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处罚结果依法公开。

 

(三)社会监督。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绩效评级名录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监督。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企业评定等级有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组织核实举报信息。

 

(四)纪律要求。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经费,保障绩效评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评审费用。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绩效分级工作依托的技术单位及专家团队,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出现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十一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五、附则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1.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2.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表

3.XX市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审核意见

 

第一环保网公众号回复“山东”下载完整word文件

附件1

 

 

大气污染防治绩效评级申请报告

(编制大纲)

 

 

 

 

 

申请单位:****有限公司(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拟申报重点行业类别:

拟申报绩效等级:

 

 

 

 

20XX年X月

 

 

 

一、企业基本信息

(一)企业概况

表1  企业基本信息

单位名称

 

所属行政区〔市、县(市、区)〕

 

注册地址

 

生产经营场所地址①

 

法人代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业类别及代码②

 

企业投产日期

 

拟申报重点行业类别③

 

拟申报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等级④

 

2019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等级⑤

 

是否涉及跨行业、跨工序⑥

 

生产现状⑦

 

2019年工业总产值(万元)

 

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纬度⑧

 

是否已取得排污许可证

 

环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

 

是否位于工业园区⑨

 

所属工业园区名称

 

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⑩

 

注:

①应具体到乡(镇)、街(村、道、路)和门牌号码。

②行业类别及代码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填写。

③拟申报重点行业类别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中39个行业填写,需符合各行业适用范围的要求,与封面一致。

④拟申报大气污染防治绩效等级包括A、B(含B-)、C级或引领性企业,与封面一致。

⑤按照2019年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重点行业企业绩效等级填写。

⑥当企业涉及跨行业、跨工序时,可分行业或工序分别进行自评估和对标,但企业总体绩效等级以所含行业或工序中绩效评级较差级别进行申报。

⑦生产现状包括正常生产、试生产、停产、建设中等。

⑧经营场所中心经度、纬度按照度分秒填写,例如:119°3′41.9″,37°5′26.3″。

⑨是指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等。

⑩当企业涉及多个大气污染物(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排放标准时,均应填写。

表2  企业现有工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文号

竣工环保验收文号①

运行情况

1

 

 

 

 

2

 

 

 

 

3

 

 

 

 

 

 

 

 

注:

①竣工环保验收为自主验收的,填写“自主验收(日期)”;运行情况填写“正常运行、试生产、停产、已拆除”等。

(二)主要生产运输信息

1.生产信息

表3  企业主要生产信息

序号

生产线/工序①

其中备用生产线/工序数量②

投产时间

是否属于淘汰落后工艺

主要产品③

主要产品产量

产品单位

产能规模

产能规模单位

1

 

 

 

 

 

 

 

 

 

2

 

 

 

 

 

 

 

 

 

3

 

 

 

 

 

 

 

 

 

 

 

 

 

 

 

 

 

 

注:

①逐条分行填写每条涉气(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s)生产线/工序,填报环评文件中的正式名称,并列出与废气排放相关的主要工序或生产设施,示例:“油性湿法生产线1”或者“印染单元起毛工段”或者“1#锅炉”或者“1#机组”。

②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与企业实际生产情况填写备用生产线/工序数量。

③每条生产线均填写对应的产品名称。

2.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表4  企业主要原辅材料使用信息

序号

名称

类别①

上年使用量

单位

备注

1

 

 

 

 

 

2

 

 

 

 

 

3

 

 

 

 

 

 

 

 

 

 

注:

①类别包括原料、辅料、燃料(燃煤、燃油、焦炭、、石油焦、天然气)、用电量四种类别。

3.储运信息

表5  企业储运信息

序号

名称

类别①

运输方式②

运输量(t/a)

备注

1

 

 

 

 

 

2

 

 

 

 

 

3

 

 

 

 

 

 

 

 

 

 

注:

①类别包括原料、辅料、燃料三种类别。

②运输方式包括铁路、公路、水路、廊道、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

 

表6  企业主要储罐配置情况(涉及有机液体储罐的企业填写)

序号

储罐名称

储存物质

容积(m3)

数量

储罐类型①

年周转量(t)

1

 

 

 

 

 

 

2

 

 

 

 

 

 

3

 

 

 

 

 

 

 

 

 

 

 

 

注:①储罐类型包括固定顶罐、内浮顶罐、外浮顶罐。

 

表7  企业主要移动源信息

序号

名称

类别①

车辆类别②

数量(辆)

排放阶段③

日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车辆数(辆/日)

备注

1

 

 

 

 

 

 

 

2

 

 

 

 

 

 

 

3

 

 

 

 

 

 

 

 

 

 

 

 

 

 

注:

①类别包括运输车辆、厂内运输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

②车辆类别包括汽油车辆、柴油车辆、燃气车辆、新能源车辆。

③排放阶段包括电动、国0、国1、国2、国3、国4、国5、国6。

4.相关图件

提供主要产品工艺流程图及全厂总平面布置图。

(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及防治工艺和设施

表8  企业各生产线/工序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序号

生产线/工序①

颗粒物排放量

(千克/日)②

SO2排放量

(千克/日)③

NOX排放量

(千克/日)④

VOCs排放量

(千克/日)⑤

1

 

 

 

 

 

2

 

 

 

 

 

3

 

 

 

 

 

 

 

 

 

 

注:

①该内容与表3中生产线/工序内容一致。

②、③、④、⑤已知全厂或多条生产线/工序污染物总排放量时,结合生产线/工序规模和产排污特点核算各条生产线/工序污染物排放量。原则上按照全年排放量除以330天折算到每日的排放量,采暖锅炉按照当地实际供暖天数折算。

 

表9  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防治工艺和设施

序号

污染物

类别①

排放

形式②

防治工艺、设施

数量

处理效率

执行的排放标准名称

执行的排放浓度限值(mg/m3)

实际排放浓度

(mg/m3)③

1

 

 

 

 

 

 

 

 

2

 

 

 

 

 

 

 

 

3

 

 

 

 

 

 

 

 

 

 

 

 

 

 

 

 

注:

①污染物类别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②排放形式包括有组织、无组织。

③按照《山东省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规范》发布之日起前一年在线监测数据的年均值填写。无在线监测数据的,按照委托第三方自行监测数据的年均值填写。

 

 

 

二、对标情况及自评估等级

表10  企业对标情况及自评估等级一览表(以炼油与石油化工行业A级企业为例)

指标

应达到的标准要求(A级)

企业现状情况

自评估符合性

泄漏检测与修复

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开展LDAR工作,建立LDAR信息管理平台,全厂所有动静密封点检测数据、检测设备信息、检修人员等信息传输至平台,实现检测计划、进度、数据以及泄漏修复的查询、分析和统计功能

说明是否已按照指南要求开展LDAR工作,是否已建立LDAR信息管理平台,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平台,能够实现所要求的统计分析功能,相关证明材料或照片在附件10中提供

根据对标情况填写是否符合所申报的级别

污染治理技术

1.非甲烷总烃浓度≥500mg/m3的工艺有机废气全部收集并引至有机废气治理设施,采用燃烧工艺(包括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进行最终处理,或送工艺加热炉、锅炉、焚烧炉直接燃烧处理;

2.非甲烷总烃浓度<500mg/m3的工艺有机废气全部收集并引至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或送工艺加热炉、锅炉、焚烧炉直接燃烧处理

说明工艺有机废气是否全部收集并引至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根据治理措施所监测的进口浓度,按照≥500mg/m3或<500mg/m3分别说明所采取的治理措施,相关证明材料或照片在附件10中提供

根据对标情况填写是否符合所申报的级别

储罐

对于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a≥76.6 kPa的有机液体储罐采用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说明对于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a≥76.6 kPa的有机液体储罐(若有)采用的措施,相关证明材料或照片在附件10中提供

根据对标情况填写是否符合所申报的级别

1.对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2.8kPa但<76.6 kPa,且容积≥75 m3的有机液体储罐,采用高级密封方式的浮顶罐(占比≥80%),或采用固定顶罐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或采用气相平衡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

2.符合第1条的固定顶罐排气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分离等及其组合工艺回收处理后,采用燃烧工艺(包括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进行最终处理,或送工艺加热炉、锅炉、焚烧炉等燃烧处理;

3.符合第1条内浮顶储罐,采用高级密封方式浮顶罐的,全接液式浮盘的储罐占比≥50%;或储罐排气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分离等及其组合工艺回收处理后,采用燃烧工艺(包括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进行最终处理,或送工艺加热炉、锅炉、焚烧炉等燃烧处理,储罐排气治理占比≥50%;

4.密闭排气系统、气相平衡系统、燃烧处理均须在安全评价前提下实施

分别说明对于储存物料的真实蒸气压≥2.8kPa但<76.6 kPa,且容积≥75 m3的有机液体储罐(若有),所采用的储罐类型及排气产生的有机废气治理措施;说明密闭排气系统、气相平衡系统、燃烧处理是否在安全评价前提下实施。相关证明材料或照片在附件10中提供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1.对真实蒸气压≥2.8kPa但<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汽车装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作业,并设置油气收集和输送系统;石脑油及成品油汽车运输全部采用底部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200 mm;

2.对真实蒸气压≥2.8kPa但<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火车或船舶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作业,并设置油气收集和输送系统;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200mm;

3.符合第2条的顶部装载作业排气采用吸收、吸附、冷凝、膜分离等预处理后,采用燃烧工艺(包括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进行最终处理,或送工艺加热炉、锅炉、焚烧炉等燃烧处理;燃烧处理须在安全评价前提下实施

分别说明对于真实蒸气压≥2.8kPa但<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汽车装车、火车或船舶装载(若有)所采用的作业方式,是否设置油气收集和输送系统;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高度是否<200 mm;相关顶部装载作业排气是否采用所要求的处理措施等。相关证明材料或照片在附件10中提供

根据对标情况填写是否符合所申报的级别

污水集输和处理

1.含挥发性有机物或恶臭物质的废水集输系统采用密闭管道输送;

2.污水处理场集水井、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曝气池采用密闭化工艺或密闭收集措施,废气引至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3.污水均质罐、污油罐、浮渣罐采用高级密封方式的浮顶罐,或采用固定顶罐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治理设施;

4.污水处理场的污水均质罐、浮油(污油)罐、集水井、调节池、隔油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非甲烷总烃浓度≥500 mg/m3的废气密闭排气至有机废气治理设施,采用燃烧工艺(包括直接燃烧、催化燃烧和蓄热燃烧)进行最终处理,或送工艺加热炉、锅炉、焚烧炉直接燃烧处理;燃烧处理须在安全评价前提下实施;

5.污水处理场生化池、曝气池等非甲烷总烃浓度<500 mg/m3的废气密闭排气至有机废气治理设施,采用洗涤-吸附、生物脱臭、燃烧(氧化)法等工艺处理

分别对照说明相关污水集输措施和废气治理措施,相关证明材料或照片在附件10中提供

根据对标情况填写是否符合所申报的级别

加热炉

加热炉采用天然气、脱硫燃料气,实施低氮改造,NOx排放浓度不高于80 mg/m3

说明工艺加热炉(若有)所采用的燃料,是否已实施低氮改造,NOx排放浓度是否不高于80 mg/m3,相关监测报告在附件5中提供

根据对标情况填写是否符合所申报的级别

酸性水储罐

酸性水储罐排气引至燃料气管网,或引至硫磺回收焚烧炉

说明酸性水储罐(若有)排气引至何处,相关证明材料或照片在附件10中提供

根据对标情况填写是否符合所申报的级别

火炬

火炬排放系统配有气柜和压缩机,可燃气体采用气柜收集,增压后送入全厂燃料气管网(事故状态下除外)

说明火炬排放系统是否配有气柜和压缩机,可燃气体是否采用气柜收集,增压后送入全厂燃料气管网(事故状态下除外),相关证明材料或照片在附件10中提供

根据对标情况填写是否符合所申报的级别

排放限值

1.储罐、装载、污水处理站、有机废气排放口,NMHC浓度连续稳定不高于20mg/m3(燃烧法)或60mg/m3(非燃烧法);采用工艺加热炉、锅炉、焚烧炉协同处理有机废气的,其NMHC浓度连续稳定不高于40 mg/m3;

2.其余排放口及污染物连续稳定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并满足相关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此处仅说明相关排放口污染物是否满足排放限值的要求,附件5中需提供符合要求的例行或在线监测数据

根据对标情况填写是否符合所申报的级别

监测监控水平

根据国家、地方标准规范要求在主要排放口b安装CEMS;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说明主要排放口是否已安装CEMS,数据是否能够保存一年以上。相关证明材料或照片在附件7中提供

根据对标情况填写是否符合所申报的级别

生产装置接入DCS,记录企业生产设施运行及相关生产过程主要参数,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说明生产装置是否已接入DCS,数据是否能够保存一年以上。相关证明材料或照片在附件7中提供

环境管理水平

环保档案齐全:1.环评批复文件;2.排污许可证及季度、年度执行报告;3.竣工验收文件;4.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规程;5.一年内废气监测报告

此处仅说明各环保档案是否齐全,相关证明材料在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中提供

免责声明:矿库网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为了传递信息,我们转载部分内容,尊重原作者的版权。所有转载文章仅用于学习和交流之目的,并非商业用途。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删除。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举报
收藏 0
评论 0